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市百货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百货行业、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中山三路11号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咨询活动,引导会员依法自律经营;
(二) 协调同行业各关系,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供销之间的联系,增强会员的合作;
(三) 组织行业之间的交流,业务研讨等活动,协助内引外联,拓展会员的经营业务;组织会员进行调研、访问、参观、考察等各种活动;
(四) 协助会员企业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与建议;
(六)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的其他业务;
(七) 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沟通会员内外的交流合作渠道,促进友好交往。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当年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参加本会举办的会员活动和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的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权是:
(一) 筹备并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商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提名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